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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发〔2017〕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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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18/05/21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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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5日 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5日

 

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府引导基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的来源包括政府出资和社会募集。政府出资主要包括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政府投资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社会募集指以非公开方式向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等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通过吸收社会资本、自身滚动发展和财政追加预算等多元化筹资方式,不断扩大规模。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第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主要采用母子基金模式,可采用以参股方式投资于其他基金;可设立直投基金,直接投资特定领域或重大项目;还可采用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等投资方式。

母基金根据投资方向,可由政府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由母基金管理机构发起设立。

第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允许现设和今后新设的政府投资基金中的财政出资部分,即政府引导资金适当让利,具体方式由政府投资基金参与各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建立容错机制。发挥山西转型综改试验区政策优势,先行先试,鼓励创新,允许失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带动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领域,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加大创新力度,加快投资速度。对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的投资失误,予以免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对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基金工作的副省长兼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确定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方向、投资政策等重大事项;

(二)对政府投资基金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考核评价等;

(三)指导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组建和运作;

(四)制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员的公开招聘、推荐、考核原则;

(五)审议批准政府投资基金其他事项。

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承担基金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协调机制,贯彻落实基金理事会安排部署。

第十一条  省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产业、信息等优势,推进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库建设,为政府投资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

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登记管理、运行监测、信用评价和绩效评价等方式,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方向、信用信息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政府引导资金出资人职责,并由省财政厅委托相关企业履行政府引导资金出资人职责。

第十三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理事会的指导下,依托政府出资人委托的相关企业组建,负责管理政府投资基金。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托管理政府投资基金;

(二)募集社会资金,发起设立母基金;

(三)遴选母基金管理人,对拟出资母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报请基金理事会同意后,签订母基金合伙协议、其他必要协议或制订章程;

(四)负责对母基金的投资规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从母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六)定期向基金理事会及其办公室报告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

(七)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中的直投基金及特定产业和领域母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  母基金管理人负责母基金的运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规划子基金的构成与投向,募集社会资金,发起设立子基金;

(二)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签订子基金合伙协议、其他必要协议或制订章程;

(三)对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工作;

(四)负责母基金从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与清算;

(五)定期向出资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报告母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按年提取,原则上按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并参照上年管理业绩和运作费使用情况核定。

 

第三章  直投基金及母基金的设立

第十六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经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可使用管理的政府投资基金出资设立直投基金。直投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政府投资基金总规模的2%,经基金理事会批准,可适当调整其规模。直投基金一般应投向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及经省人民政府和基金理事会批准的特定领域或方向。基金理事会负责直投基金的重大项目决策。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母基金:

(一)支持新动能、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二)支持创新创业,加快建设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和我省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国家相关政策支持的其他领域。

在上述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可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进行投资,具体以母基金设立方案为准。为提高政府投资基金引导效果,防止基金碎片化,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母基金。

投资于政府投资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政府投资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

第十八条  母基金出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明确约定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九条  母基金可以进行结构化安排,政府投资基金根据需要以劣后、中间、优先等不同层级的投资人参与母基金,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采取同步认缴制,出具承诺出资函,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基金备案、信用信息登记等。未通过省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政府投资基金,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四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投资于: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二)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三)经政府投资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政府投资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含证券投资基金),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四)投资房地产、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六)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七)向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但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八)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九)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十)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十一)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及其他监管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方式的相关要求下,子基金可以采取股权、债权、股+债、投贷联动、可转债等混合方式开展投资业务。为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对山西经济的支持作用,单支子基金在我省的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子基金设立方案中予以确定。上述投资规模包括省内的项目投资、山西企业在省外的项目投资(含并购项目投资)和省外企业在我省的新增项目投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投资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三)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经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母基金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母基金出资部分的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母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确定,具体比例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除支付管理费外,母基金还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母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鼓励实行子基金管理团队跟投制度。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母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政府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基金债务承担责任。除母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实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性要求,政府投资基金可根据母基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让利方案由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确定后,通过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予以明确。当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对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在一定幅度内,政府出资可适当负担较大比例,具体比例在基金设立方案中确定。

第三十条  子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对子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存续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基金理事会批准。母基金、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得超过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

第三十二条  母基金中的政府投资基金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如存续期未满已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从母基金、子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或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政府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母基金、子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财政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应由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拨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政府投资基金收益中归属于财政部分上缴省级国库,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政府投资基金规模。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子基金的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依据托管协议,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公司章程或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不予执行;

(四)出具基金托管报告,向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报告并向基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五)基金公司章程、基金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对母基金进行汇总,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政府投资基金运营报告》,并报告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对母基金和子基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八条  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要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进行评价,并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九条  省财政厅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要依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经规〔2016〕2800号),对政府投资基金履行信用信息监管责任。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双随机”抽查,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基金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四十一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省审计厅根据需要对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子基金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山西证监局依法对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规范运作进行监管。

 

第六章  容错机制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容错是指对相关机构在推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通过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已履职尽责,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情形,予以宽容。

第四十五条  容错机制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在推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运作模式改革、设立方案制定和调整、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在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动重大项目投资中,依法履职、果断决策、创新推进,但因不可抗力或无意过失造成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其他符合容错机制相关情形和条件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免除相关责任,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政绩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母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设区市可按照本办法制订本级政府投资基金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相关政策如有调整,则本办法根据新颁布的政策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投资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